系統環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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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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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稅義務人於114年6月30日前, 利用本系統申請以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額、轉帳退稅或確認回復者, 視為已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 納稅者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 為重要事項陳述者,應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5/1~6/30 服務專線:0809-09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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